哈佛和北卡大招生考虑种族因素 最高院裁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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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和北卡大招生考虑种族因素 最高院裁定违宪

最高法院周四上午以6:3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政策违宪。图为哈佛大学的招生办公室。(Getty Images)

最高法院周四上午裁定哈佛大学和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政策违宪,大学不能将种族作为大学招生的一个因素。

这项裁决等于宣告大学多年来依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招生时考量族裔的作法不正确。

六位保守派大法官裁定,哈佛大学以及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根据种族进行非法歧视,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John G. Roberts Jr.)在代表多数意见的判决书中写道:“消除种族歧视意味著要将它完全消除,法官们已经明确表示,平等保护条款(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适用于『不考虑种族、肤色或国籍差异』,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学校必须考量学生的个人经历,而不是种族,”他写道,“许多大学的作法已经往反方向走得太远,在如此情况下,他们会得到错误的结论,就是认为一个人拥有的试金石,不是他如何克服挑战、培养出的技能,或他吸取的经验,而是他的肤色。我们的宪法历史不会容忍这种选择。”

大法官萨多马友(Sonia Sotomayor)则在代表少数意见的反对书中写道:“在平权措施使用种族配额,促进了高等教育领域的机会均等。如今,法院却阻碍并推翻了几十年来的判例和曾经取得的重大进展。种族一直是重要的,最高院却将肤色无涉,作为宪法并加以巩固”。

在北卡教堂山诉案中,最高院的投票结果为6:3。在哈佛案中,投票结果则为6:2,曾任哈佛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大法官杰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弃票。

哈佛案已经缠讼近九年,由犹太裔布卢姆(Edward J. Blum)发起的团体“学生公平入学”组织(SFFA),于2014年首次在麻州地方法院对哈佛提告,哈佛分别在2019年9月、2020年11月赢得初审及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2021年2月,“学生公平入学”将该案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则在去年1月受理此案,并把歧视北卡教堂山歧视亚裔一案并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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