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对124票:微弱多数加拿大自此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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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年 12 月 11 日,加拿大在多伦多的 Don Jail 执行了历史上最后两次绞刑。此后 14 年,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辩论在议会和司法界缓慢推进。

直到 1976 年 7 月 14 日,下议院以 130 票赞成、124 票反对通过 Bill C-84.加拿大从此废除了《刑法》(Criminal Code)中对谋杀、叛国和海盗罪的死刑规定。

6 票之差,改变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方向。但这个结果并非突然。

停而不废:1963 年后的过渡期

1962 年之后,加拿大政府实际上已经停止了死刑的执行。自 1963 年起,所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死刑在制度层面存在,在实践层面却悄然搁置。

1967 年,议会更进一步,通过法案实施了为期 5 年的死刑暂停实验,仅保留杀害执勤警察或狱警两种情形的例外。这段暂停期被延长,最终演变为 1976 年的全面废除。

从形式上的暂停到正式写入法律的废除,中间隔着的不只是时间,还有三个关键论证的逐步确立。

威慑力:数据没有支持这个假设

死刑最常见的支持理由之一,是它能对潜在犯罪者形成威慑。加拿大的制度辩论正是从这一假设入手。

官方犯罪记录和司法研究表明,在加拿大停止执行死刑的那些年里,凶杀案的发生率与死刑是否存在之间没有明显关联。简单说就是:行刑与否,谋杀案的数字并未因此出现可以归因于死刑制度的系统性变化。

威慑论的核心逻辑依赖一个前提——罪犯在实施最严重犯罪前会权衡惩罚后果。但现实数据无法支撑这一推论。这个论证的松动,是废死辩论能够推进的重要前提。

冤狱:制度不能承受的代价

第二个论证来自司法程序本身的局限性。任何司法体系都无法做到零错判;而死刑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执行后无法撤销的惩罚。

一旦错判,生命无法归还。

司法界逐渐指向一个结论:冤狱导致的死刑执行,对整个司法系统公信力的损害,超过了死刑本身可能带来的震慑价值。这不是情感判断,而是制度风险的成本核算——当制度可能犯下不可修正的错误时,这种惩罚的正当性便受到根本质疑。

Heather Thomas 和母亲。

Heather Thomas 与母亲合影。资料图片

这一论证在同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废死讨论中也反复出现,并非加拿大独有,但它在加拿大议会辩论中占据了相当分量。

改造的哲学:惩戒不是唯一答案

第三个转变发生在量刑理念层面。加拿大司法体系在这一阶段开始系统性地将"罪犯的改造与重返社会"纳入量刑的核心原则,不再把死刑视为唯一能够实现"永久隔离"的手段。

Bill C-84 在废除死刑的同时,为一级谋杀罪设立了新的惩罚基准:强制性终身监禁,且 25 年内不得假释。这一设计保留了社会隔离的功能——把危险罪犯长期移出社会——但目标从剥夺生命改为以教化和改造为导向。

两种方式都能实现隔离,但只有一种为改造留下了可能的空间。

1976 年 7 月:两个国家,两个方向

1976 年 7 月 14 日,加拿大下议院完成投票。Bill C-84 于 7 月 16 日获得御准,7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就在同一个月,大西洋彼岸的方向截然相反。

加拿大议会投票废死不到两周前,美国最高法院正式裁定新的死刑法规合宪——结束了美国国内短暂的死刑违宪冻结状态。从那一年起,美国多州陆续恢复了死刑判决与执行;加拿大则走向了完全的废死时代。

这并非两个国家在某个议题上的偶然分歧。作为北美仅有的两个大国,两国在同一个月作出方向相反的制度选择,在此后数十年里各自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文化。

这里还有一个前置参考。同为英国法体系传承的英国此前已先行一步——1965 年暂停谋杀罪死刑,1969 年永久废除,为加拿大的废死讨论提供了制度上的先例。

1998 年:最后的清场

1976 年 Bill C-84 通过后,加拿大《刑法》层面的死刑已正式废除,但这并非全部。

当时,加拿大军方的《国防法》中仍保留了针对军事人员某些极端罪行(如懦弱、叛变)的死刑条款。这是一个独立于《刑法》体系之外的漏洞,存在了 22 年。

直至 1998 年,议会通过 Bill C-25.并于 1999 年全面生效,加拿大才彻底清除了法律体系中最后一处死刑条款。

从 1962 年最后一次执行,到 1999 年的彻底清场,这场制度转变历时近 40 年。它的推进方式不是一次突破性的宣言,而是一步步的数据检验、风险评估和理念更新——以及,最终那 6 票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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