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91岁老人立遗嘱后 女儿、律师皆先离世

加国无忧+-

加拿大一位女子91岁去的,其遗嘱受益人、执行人及备用执行人都在她之前离世,导致其遗产分配陷入法律争议。最终,安省高等法院裁定,该遗产应在其五位姐妹间平均分配。

女子Frieda Holzgethan于2016年去世,享年91岁。她在1997年丈夫去世后立下遗嘱,指定独生女Magrid为唯一受益人及遗嘱执行人。然而,女儿在母亲之前去世。

遗嘱中指定的备用执行人,Frieda的律师也已去世。

最终,一位家族朋友Mary Pierce接受委任成为执行人,因为Frieda在奥地利的10名外甥、外甥女均拒绝担任此职。新执行人于2021年正式接管遗产管理。

关键争议:“按家族分支分配”还是“按人分配”?

Frieda的遗嘱写明,若女儿早逝,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她的五位姐妹,“per stirpes(按家族分支分配)”。

然而,该条款措辞含糊,一方面写明“per stirpes”,另一方面又强调“每位姐妹各自绝对拥有属于自己的份额”。

在法律上,

“per stirpes”(按家族分支分配):若受益人去世,其名下份额由其子女或后代继承。

“per capita”(按人分配):立遗嘱人去世时,只有仍在世的受益人才能分得遗产。

这就引发争议:Frieda的五位姐妹中,只有一位Hilda Oswald在她去世时仍在世(但四年后也去世)。Hilda的子女通过奥地利律师发函,主张母亲作为唯一在世姐妹,应继承全部遗产。

法院裁决:五姐妹平分,继承权延续到下一代

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裁定。安省高等法院在Pierce v. Oswald一案中认定,遗嘱条款的确可有不同解释,但综合全文分析后,Frieda的本意是让五位姐妹平等受益,包括任何先于她去世的姐妹的后代。

法官指出:“尽管遗嘱措辞矛盾,但她使用了‘per stirpes’这一术语,且未有明确相反表述,说明她希望若姐妹早逝,其后代可继承该份额。”

遗嘱中还包括针对未成年受益人继承权的规定,这也暗示Frieda曾考虑到姐妹的子女可能成为受益人。

此外,法院提到,安省遗产法中的“防止遗赠失效条款(anti-lapse provision)”同样会导致相同结果,即便姐妹们先于Frieda去世,其配偶和子女仍有继承权。

案件启示:定期更新遗嘱、谨慎选执行人

多伦多Aird & Berlis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emetre Vasilounis建议,人们应每3至5年或在重大人生变动(如结婚、生育、死亡)时重新审阅遗嘱。

他说:“随着人们寿命延长,定期检视遗产与授权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de Vries Litigation LLP合伙人Diane Vieira补充说,该案中执行人和备用执行人先后去世,导致遗产托管延误了近五年。

她建议,如果家庭成员年长或居住分散,可考虑指定企业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担任执行人,以确保专业管理,尤其当受益人分布海外时。

“如果执行人分配错误,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她提醒,“这次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指引是明智之举,最终法院命令让她完全受到法律保护。”

0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