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CRA狠查 把投资房“租”给父母亏钱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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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经邮报》报道,很多人拥有投资房产,很可能期待有月租收入。一些房东能接受长期的租金亏损(只要不太严重),因为他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的增值会弥补这些短期损失。

但是要谨记:租金亏损如果想要获得税务抵扣的资格,该房产必须出于赚取收入目的出租。加拿大上月判决的一起税务案涉及渥太华的一名纳税人。他将“租”给父母20年的房产申报抵税,在2020及2021纳税年度申报租金亏损与大额法律费用抵扣。然而这些都被加拿大税局CRA拒绝了,他不服上诉后最终法院也站在了税局一边。

父母住了二十年,租金20年没涨

该纳税人在渥太华地区拥有3处出租物业,其中一处是他于1996年以“唯一目的为盈利”购入的投资房产。最初的租客是他的父母,双方于1996年10月签订了一份5年租约,月租为900加元,另加水电费。租约于2001年9月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条件相同。此后没有再签署任何新合同,但其父母仍每月支付900加元房租。

2016年,纳税人的父亲去世,母亲继续独自居住于该物业。由于其母亲的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活(如食物、电话和网络),纳税人从2016年起便未再向她收取任何房租,直到她于2020年2月搬入疗养院。

房产陷入家庭纷争,无法出租

2020年后,纳税人计划将该物业出租给新租客,并开始清理父母遗留物品,打算粉刷和翻新房屋。但此时,他与几位兄弟姐妹发生了纠纷。他们认为该房产实际上是由父母出资购入,仅因贷款资格问题才登记在纳税人名下。

因此,该物业被登记了“待决诉讼证书(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阻止纳税人对其出租,导致该物业一直空置至2023年。

纳税人为保住产权支付了大量法律费用。最终他与家人于2022年11月和解,根据和解协议显示,尽管纳税人在2020和2021年拥有该物业的法律所有权,但这处房产实际上是“为父母持有的信托财产”。2023年4月,安省高等法院裁定该物业应出售,并将出售净收益用于其母亲的利益。

男子被CRA狠查 把投资房“租”给父母亏钱抵税

税法不认“赔钱出租”:没打算赚钱!

本案争议点是:纳税人是否有权在2020和2021税年申报出租亏损及法律费用。

他在法庭上辩称,1996年收取的房租“符合当时市场价”,尽管仅够覆盖按揭和地税;他承认多年申报的都是租金亏损,并且从未在20年间涨过租金。父亲去世后,他出于“人道理由”停止向母亲收租。

法官引用2002年最高法院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判决指出:只要某项活动不含私人性质,且以足够商业化方式运作,即使亏损也应允许抵扣支出。

但本案中,法官并不认为纳税人真正有意通过该物业盈利:

首先,租客是纳税人的父母,非“独立第三方”;

其次,1996年至2016年从未涨租;

此外,在父亲去世后,他继续四年未向母亲收租。

因此,法官推断,其与父母之间的“真实安排”,只是为了支付房贷与地税,而非盈利出租。

最终结论:纳税人在审查年份(2020、2021)无有效收入来源,因此无权申报出租亏损。

近12万法律费,也被驳回抵扣

纳税人还试图抵扣与家庭产权纠纷相关的约12万加元法律费用。法官再次引用《所得税法》:支出必须是为赚取收入而产生,才具备抵扣资格。

鉴于纳税人并无收入来源,这些费用自然不具备抵扣条件。

法官进一步强调:即便存在收入来源,税法亦禁止抵扣"个人或生活开支"。鉴于纳税人实质为母亲信托持有房产,其涉及家庭纠纷(类遗产诉讼)的法律费用与收入来源无关,属个人开支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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