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门 遣散费怎算?就业标准法+判例法
特斯拉,这个全世界知名的大公司要减产,北美大裁员,但最少在加拿大,被裁员工无论资深、资浅,只按美国劳工例,获发放4星期工资作遣散费。
有在加拿大特斯拉前后工作20年的人,也只拿到4周的遣散费(Severance Pay),正找律师讨公道。
即使是国际大机构,一旦裁员遣散,最先都只按劳工法的最低要求支付员工补偿,等到员工告上法庭才肯多付。员工若怕麻烦不告,他们就可省回应赔的遣散费。
遣散费应如何计算?有人说按工作年限乘以1周计算,有人说按乘以2周计算。其实,都不是。
而一旦僱主被认为没有支付足够的遣散费,就可能因不当解僱(wrongful dismissal)成为被告,由法官去决定遣散费具体数额。
僱主与僱员的立场,从一开始就对立。
比如,经济环境不佳,僱主裁员以减低成本,在遣散费上亦不慷慨;而对于失业者而言,经济差则更加重了就业难度。某一行业不景气,职位空缺减少,都是应该增加遣散费的因素。
据法律界人士称,现时绝大多数僱员失去工作时获得的遣散费都比应该得到的金额要低。
遣散费,是当僱员因非自身过错而被终止工作时,僱主提供的补偿。卑诗省执业劳工法律师 Leanne Walsh在提供法律资讯时指,除非一家公司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员工无法履行僱佣合同,令公司关闭,否则公司在关闭业务时需要向员工支付遣散费。
“无论僱员供职的公司是否是一个跨国企业,只要该僱员在加拿大受僱,且非僱员错误终止僱佣合同时,僱主就必须按照所在省份的『就业标准法』ESA支付遣散费。”
一般认为,各省“就业标准法”的规定只是最低标准,而根据“加拿大判例法系统”,即以法官判决先例为基础的法系决定的遣散费金额会远超于此。
按照Leanne Walsh的解释,僱主首先须按照“就业标准法”规定标准支付遣散费;此外还可以通过与僱员签订书面僱佣合同的方式,同意向其支付超出“就业标准法”规定的数额。若没有僱佣合同或协议,僱员亦可有权获得超过“就业标准法”规定之外的遣散费。
“在这种情况下,僱员有权在僱佣关係结束时获得『判例法通知』(common law notice)。该通知是基于僱佣时间、僱员获得替代工作能力等因素决定的。有些个案通知的时间可能长达数月。”
至于遣散费的多寡,“就业标准法”是以工资为标准按受僱时间长短计算的。劳工法律师 Leanne Walsh 提供的法律资讯显示,根据该法,全职及兼职僱员都有权利获得遣散费。而“工资”应指包括佣金在内的所有收入(all wages)。
受僱满3个月,可获得1周工资作为遣散费;满12个月,获2周;满3年,获3周;之后工作时间每多一年增加一周,至最高8周。而具体计算方法,是按终止僱佣关係前8周内,刨除休假、病假,僱员正常或平均工作时间的薪水总和,除8再乘以应该支付的周数。
Leanne Walsh也指出,“有许多职业被排除在该法案的保护和福利,包括遣散费之外,比如牙医、自然疗法医生、註册会计师等专业协会成员。”
“就业标准法”规定的遣散费并不包含依据判例法计算的遣散费。所以,寻求判例法计算遣散费时,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受僱年限、职位及工资、找到类似职位的机会、奖金、佣金、福利、加班费。
迄今,安省和卑诗遣散费数额最高可达24个月。
前文中提及在特斯拉有20年工龄的员工只拿到相等于4周工资的遣散费,确实太少。这也是她要去寻求法律帮助的主要原因。而若员工当初在僱主提供的遣散费文件上签字的话,恐怕就会失去替自己讨公道的机会。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遇到裁员,最好先谘询律师才决定是否接受僱主的遣散费,不要立即签署文件。而面对僱主设定的限期,僱员有权不加理会。实际上,从僱主终止僱佣关係起,僱员有2年的时间就遣散费提出索赔诉讼。
APB Employment Standards Program是卑诗省为低收入工人或前僱员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计划。需要注意的是,该计划仅适用于“就业标准法”范围内,需要经劳工仲裁庭(Employment Standards Tribunal)裁决的劳工纠纷个案,否则不符合要求。
若遣散费符合“就业标准法”的规定,向“业标准处”(Employment Standards Branch)投诉并不能获得更多补偿。更佳的方法是找有经验的劳工法律师,根据“加拿大判例法系统”展开法律行动。
这方面的律师收费标准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比例分成、固定费用等,依具体情况而定,很多律师行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另外,遣散费被视为纳税收入,考虑到税务问题,在领取这笔钱时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次性支付总额;像薪水那样逐月领取;在一段时间内分开领取。通常律师会根据情况提供建议。
公司关门须给遣散费或工作通知
在卑诗省,僱主必须支付遣散费,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僱员在未被通知的情况下离职;辞职或退休;合同到期;僱主给僱员其他职位选择;僱员离开公司,情况超出僱主可控制范围。而即便是僱员通知僱主将于某日离职,若僱主在该期限结束前解除僱佣关係,仍须向该僱员支付剩馀时间的费用。
另外,如果僱员没有获得僱主发出的“工作通知”(working notice),或期限不足够,需要补偿;或僱主错误地“基于正当理由解僱”。僱主都需要支付遣散费。
所谓“工作通知”是指僱主正式告知员工将于某日解除僱佣关係,理论上僱员则必须继续工作直至该日期。现实中,许多公司会选择立即终止僱佣关係,然后以遣散费代替通知,也有的同时给与通知和遣散费。最近发生的一个实例是,Campbell Soup公司计划关闭其在多伦多的一处工厂,将之迁至美国。该公司于2018年1月向300多名僱员发出工作通知,时间为18个月。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如果僱员因需每日返工感到不舒服,可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与僱主协商,缩短通知时间或选择获得遣散费。
而前文中提到的“判例法通知”(common law notice)是由法院决定的失业通知期。在没有就业协议将通知期限制在“就业标准法”ESA规定金额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就业期限以及僱员获得新工作可能需要的时间等,从而决定该僱员应该从僱主手中获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