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名下无财产供执行?故意隐瞒转移或被判刑3年
潇湘晨报+-
在经历“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日前,演员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由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出。
记者从该份裁定书看到,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
法院认定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该份文书披露的信息,此次执行涉及到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12月7日,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郑爽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执行费157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通过查询郑爽名下财产,查封了其预告登记购买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48号2F-B066、2F-B067、2F-B068、2F-B077、2FB078、2F-B079的房产,冻结了其持有某某公司2价值125万元的股权,等等。
最终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