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称从父母借钱买该房产 老夫妻指她没出钱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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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称从父母借钱买该房产 老夫妻指她没出钱出力

在购买这个多市柏文单位前,老夫妻本居于密市一幢高2层的房子内。随着夫妻俩年纪增大,他们发现房子太大、台阶太多,不再适宜居住,遂决定购买柏文单位。

D小姐称,她和丈夫打算在多伦多购买一处投资物业,也是给父母提供一处体现子女对两老关爱和尊敬的居所,于是父母就以D小姐及丈夫的名义签署了购房协议。

但程氏夫妇则称,他们从未将柏文单位视作为女儿的投资财产,而且女儿在购买这处房产时并没有出一分钱,一分力。

不过,D小姐坚称,她是这处房产的购买者和业主,因她从父母处借得35万美元购买了这处房产。为此,她出具了一份借贷协议,协议中称程氏夫妇向女儿借出35万美元买房;一旦D小姐将这35万元归还父母,则夫妇二人的名字就要从业主名单上删除;35万美元的利息为年息5%,每月D小姐要向父母支付1458.33元的利息。

同日,程桂华夫妇还出借40万美金给女儿,让后者在加州购买了一处农场,年息同样为5%。

程声称,他之所以把女儿的名字列为联名业主,是因为D小姐受过最高的教育,长期在律师楼工作,对法律事务最熟悉。等他们夫妇俩去世后,她就能照顾好夫妻俩的财产,并按照《最终遗嘱》对湾景路的物业进行分配。

而他并不知道,如他们夫妻去世,D小姐有权无条件地获得该物业的所有权。如他知道这点,就绝对不会把女儿列为联名业主。

而且协议是英文的,他都不其具体内容。他还声称,那份协议是他女儿故意用英文写好,混杂在中文的加州那处农场的购买协议中让老人签字,他们夫妻就煳里煳涂地签名。

D小姐起初还每月向父亲支付1,460元的利息,但到了2003年7月时,她就不再付款,理由是她父亲告诉她,不会将物业的所有权全部转给她。她之前支付的月息总共98,740元都损失掉了。

待老夫妻立遗嘱时,他决定向D小姐支付9.1万美元,作为女儿之前每月供款的补偿,同时也要求女儿同意放弃自己在该物业的业权。

D小姐虽收了钱,但不愿就房产拱手相让,尤其是听朋友说加拿大的房地产势头看好后,她更要将那9.1万美元退回给父母,只想继续保住房产的业权。双方只能僵持不下。

法官不相信D小姐是被迫接受放弃权益的说法,因为她始终没有放弃,却又没有参与偿还按揭。非但如此,还拿到9.1万美元的补偿,免除27万美元的还款债务,更在2004年4月21日签署文件声明,"该处物业不再属于我"。

虽然法官也不相信程氏夫妇在香港长大、在加拿大也有20多年的从商经验,连一份英文的商业合约都看不懂。但他还是认为,与讼人除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款项后,承认她对物业不享有任何权益,却又拒绝转让,因此是违反了协议。

最后法官判决,将D小姐的物业所有权从业主名单中移除。官司的费用由程氏夫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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