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改收权还应放权——中国女足路在何方
女足世界杯期间,中国足协主席蔡振华“继续留在加拿大陪女足需要特批”的言论引发热议。作为中国足协主席,蔡振华陪女足一起征战世界杯无可厚非,只是他的另一个头衔“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及由此行政级别带来的出国时间受限,使得他必须申请“特批”。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还是足球改革。
而中国足协的改革,应当遵循“收权”还应“放权”的原则,收的是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权,放的则是中国足协的权。当然,对足协的“放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足协并未被完全赋予它应有的职能。1997年,原国家体委颁布了《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这使得足管中心完全取代了中国足协,以行政手段而非社团规定管理中国足球,中国足协成为足管中心的附属品,只在以国际组织会员身份出现时还多少有一些存在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此成为各管理中心和运动协会都存在的现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足球的人财物等资源以专业足球队和体校等形式,集中配置在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手中,因此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足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一定时期具有合理性,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加之有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界限不清晰,两者在具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理跨界或事实越位在所难免,如管理者身份、社团职责行政行使、行政行为社团代为行使等。
不过,“中超之父”郎效农曾表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和足球职业化的发展,这些足球资源已通过市场配置方式,逐步转移到足球俱乐部及社会其他方面,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也早已不再花钱供养专业足球队,行政管理的方式失去了必要的资源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协调各方权益,和谐发展,应成为今天足球管理的基本方式。
其实,夹在行政体制和市场机制中间的足协不时遇到两头受气情况,比如在球员转会或对裁判执法存在争议时,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与足协沟通给出结论后受到行政部门或俱乐部的质疑甚至改变决定的情况,最后两头不落好。
中国足协究竟如何改革?足改方案已给出明确答案,包括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实际是将足管中心的权收走)、足协不设行政级别、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协会管理体系等。
而一旦进行上述改革,已习惯于行政管理体制的足协势必会迎来阵痛,比如没有行政手段,如何调动各方资源?这需要讨论一个关键问题,即把足管中心的权收走、足协与总局脱钩后如何更好赋予足协应有权利甚至扩大其自主权?
有专家认为,赋予足协应有权利甚至扩大自主权并不仅是足协自身问题,首先取决于国家层面对社团的法律定位及有关管理规定,在该前提下足协的有关自主权的内容和设计在章程中明确体现。足协的基本职责是组织、指导足球运动发展,这也是扩大自主权的基本定位和出发点,扩大自主权最为主要的是:充分、合理、依规发挥对足球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职能,进行制度设计和所管理事务措施的制定、落实、监管和推进,如职业联赛的充分市场化,在规则规制引导下的俱乐部自治,足球市场的均衡、有序,社会足球的多元化,重点应该是职业足球和足球市场及与其配套的规定,在这里足球行规举足轻重。
专家还表示,因为足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多个部门,如何协调、衔接、保障落实是个现实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当务之急是从国家层面制定政策和法规,加之配套行规,可谓规则在先,自主权范围、内容明确,是自主权的法治保障,也是足球社团经营、发展的基础。按照社团规定,社团不能盈利,似乎社团不能搞经营活动,但其实不是,只要在章程和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只要挣的钱用于和社团有关的活动,包括对俱乐部、青少年、社会足球给予支持等就可以。
原沈阳中泽俱乐部副总经理高建立认为,自主权包括进一步明确足协参与商务开发与管理的具体职责及范畴;进一步明确足协举办的各项赛事中中国足协与地方协会、会员俱乐部的相关职责、权利等。
在知名体育文化学者、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执委金汕看来,改革是触动自己体制、利益的事,就如同有“铁饭碗”的人下海一样,需要很大勇气,而且足球改革涉及的面很大,触动不小,恐怕需要漫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