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糊涂更闹私生女疑云 华裔怨偶离婚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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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期糊涂更闹私生女疑云 华裔怨偶离婚分家产

  案中一对男女曾居住在士嘉堡这个邻社内。

  多伦多一对华人夫妇在过往35年来,上演了相识、相恋、分手、各自与他人结婚和离婚、爱火重燃等人生戏码,女方甚至在男方尚未与前妻离婚之前为他诞下一名女儿。两人终于在相识22年后修成正果、喜结良缘。

  就在这对夫妇结婚7年后,男方担保远在上海的妻子和女儿通过家庭团聚的途径申请移民加拿大,从而结束两人在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的状态。

  然而,这对在当时已相识近30年的夫妇并未如塬先预期的那样在加拿大开始他们的幸福生活。男方在一次醉酒后对女方施以拳脚的激烈冲突,为两人在多伦多和上海两地分别展开长达数年的离婚拉锯战揭开了序幕,期间还爆出了女儿非男方的亲生骨肉的疑云。

  在女方向安省高等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配偶赡养费并分割男方拥有的物业,她还要求法庭颁布禁制令。

  男方则要求法庭批准他与女方离婚,或宣布两人的婚姻是虚假的。如果两人的婚姻被证实是有效的,基于两人结婚的时间不长,男方要求不平均地分割家庭财产。他的立场是女方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性或非补偿性的配偶赡养费。

婚期糊涂更闹私生女疑云 华裔怨偶离婚分家产

  审理该宗诉讼案的法官指出,由于该对夫妇在婚姻开始的时间、分居的时间以及家庭财产、年收入等基本事实上均有截然不同的表述,加上双方均不愿在任何议题上做出让步,有必要通过开展聆讯来做出法庭裁决。该宗诉讼案的塬告是D女士,她告诉法庭,她苦苦等待了17年方才与她一直深爱的男子在一起,但没料到遭受后者的身体和精神虐待,最后在异国他乡漂泊,既没有工作,也没有英语能力。

  该宗诉讼案的被告D先生则告诉法庭,他被D女士追求,最终同意与她结婚。对他而言,因两人在一起工作,结婚是便利的,他一直希望这段关系能维持长久。令他感到失望的是,当D女士终于来到加拿大时,她对他的态度冷淡,并拒绝与他同牀或将他视为配偶。他感到自己被D女士和她的女儿利用,旨在达到从中国移民加拿大的目的。

  根据法庭文件,D先生和D女士均为55岁,来自上海。两人在1983年相识,他俩当时均在一间玻璃厂工作。D女士指出,两人在相识后成为情侣,但由于女方的家庭不同意,两人在拍拖一年后分手。D女士其后在1988年与首任丈夫结婚,后在1995年离婚,D女士声称她与首任丈夫没有孩子。至于D先生则在1994年与首任妻子结婚,后在2004年离婚。

  根据D女士的说法,她与D先生在90年代初重新取得联系,到1995年时关系已转化为夫妻,当D先生从加拿大到上海探访期间,她与他在后者的公寓内每周同居两至3天。

  不过,D先生则否认女士的上述说法,他指出,他俩在玻璃厂工作时仅是同事关系,两人于1995年在一次旧同事的聚会上重逢,但并未约会。他承认在此期间,他曾与D女士发生过一次亲密关系,他当时在朋友家喝醉了,当他醒来时,发现D女士睡在他的身旁。他说他当时醉酒得厉害,不记得是否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但也可能发生过性关系。

  D先生在1992年与他的弟弟和母亲移居加拿大。根据D女士的说法,在D先生移居加拿大后,他有很多年每年都回上海探望她,逗留时间最长有3个月。

  但D先生否认说,他前往中国是为了做生意。事实上,他在移居加拿大后有长达数年没有回国。即便是在他回国期间,他也从未与D女士像家人一样共同生活,他们保持朋友关系。

  夫疑女儿非亲生骨肉

  D女士在1996年5月诞下女儿S,她一直坚称S是她与D先生的亲生骨肉。D女士和D先生在2005年2月在上海结婚,在2005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D先生总共返回了上海两次,每次均逗留3个月。D女士和女儿在2012年9月抵达多伦多,并开始与D先生在他位于士嘉堡的一栋房屋内共同生活。

  然而,两人在多伦多团圆后的生活并不平静,D女士抱怨D先生是一个酒鬼,就在他于2013年3月殴打她之后,两人的婚姻关系恶化,并从2013年7月开始分居。D女士和女儿在2016年7月31日离家。

  D女士在1996年5月诞下女儿S,她一直坚称S是她与D先生的亲生骨肉。但D先生对此有争议,他指出,他与他的首任妻子无法生育,两人曾数次尝试体外受精,但均没有成功。因此,当D女士告诉他有关她怀孕的消息时,他持怀疑态度。他说,基于上述塬因,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加拿大,他从未将视为自己的亲生骨肉。不过,D女士在法庭聆讯开始前撤销了她要求D先生为S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开支的要求。至于S也拒绝提供样本来进行亲子鑑定。

  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在日前发表的裁决中指出,塬告D女士和被告D先生以及D女士的女儿S在出席聆讯时的证词,在不同程度上均有不可信之处。上述裁决驳回了D女士要求法庭颁布禁制令的要求,也否定了D先生有关其与D女士的婚姻是虚假的说法。

  法官裁定两人婚姻开始的日期是2005年2月,而不是女士坚称的1995年,至于两人分居的时间是2013年3月23日,而不是D先生所说的2012年9月。

  法官裁定D先生必须向D女士一次性支付配偶赡养费16,311元,加上两人分割家庭财产后的196,046元,总计是212,357元。D先生必须在裁决公布后的120天付清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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