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钧律师:孟晚舟为什么要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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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联邦司法部宣布启动对华为CFO孟晚舟的引渡程序,孟晚舟随即状告加拿大边境局、皇家骑警及联邦政府侵犯了她的人权。孟晚舟为何在这个时间点向政府部门提出诉讼?这个诉讼对她的引渡案会有帮助吗?去看多伦多著名华裔律师栗钧的分析文章。

栗钧律师:孟晚舟为什么要打民事官司?

  孟晚舟为什么要打民事官司?

  据报道孟晚舟的律师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级法院开始了民事诉讼,状告加拿大边境局,皇家骑警和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她非法拘禁,并且侵犯了她的宪章权力,要求金钱赔偿。这“非法拘禁”是指她在被边检官员拦截下来到宣布正式逮捕她之间的3个小时。如果3 个小时非法拘禁的侵权责任成立,即使情节恶劣,法庭一般也不会裁定赔偿她很多钱,数额可能远远抵偿不了她的处理保释和引渡程序的律师费。而且省高法民事庭的法官也不能直接解决她面临的引渡听证。那样的话,为什么她的律师要建议进行这场民事诉讼呢?

  侵权的性质

  孟的民事起诉书指出,加国边境官员拦截孟晚舟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协助执行要求引渡的临时逮捕证。但是他们搞鬼,假借边境正常检查的名义,询问她问题,要求她提供解锁密码察看她的电脑,手机,从中获取信息和证据。按照刑法规定,拘捕了一个人,必须立即通知她拘留或逮捕的原因,通知她找律师的权力并且尽快让她得到律师的咨询。这些必要的程序被故意拖延的3个小时,构成严重的侵权,侵犯了孟晚舟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力。

  “加拿大权力与自由宪章”是宪法中最高的法,类似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宪章保护在加拿大土地上所有的人,包括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甚至还包括在加拿大境内的非法居民。

  宪章第9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力不被武断的拘留或监禁; 第10条规定:每个人被拘留或逮捕时,都必须立即通知他/她被拘留或逮捕的理由,和立即委托律师的权力,等等; 第11条(a)款,一个人被起诉后,必须尽快告诉他/她所声称犯罪的具体指控。

  “加拿大权力与自由宪章”第7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力,这个权力不能被剥夺除非是符合基本正义的原则。宪章的第7条到第14条是把共同法几百年发展过来的法理总结成的条文,是宪章的核心部分。对于违反这些条款的事情法庭总是格外重视。 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定罪的证据是通过违反宪章的这类条款获得的,法庭一般都要拒绝接受这样的证据。

  起诉书所声称的事实,即执法人员故意违法的行为,可以构成了对孟晚舟宪章权力的严重侵犯,性质极其恶劣。

  侵权的后果

  起诉书声称,在边检官员询问孟晚舟的时候,还有美国的官员在场。因此孟的回答,和从她电脑,手机里搜查的东西都有可能被在纽约州的美国联邦检察官用来控告她。由此对孟的辩护造成偏见,严重影响她的辩护权力。

  引渡程序

  前面讲过,让联邦政府赔几个钱对孟的引渡一事没有直接作用。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呢?

  要想理解这个问题,大家得先了解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根据纽约州的逮捕证和美国司法部的要求签发了加拿大的临时逮捕证,接下来的逮捕,保释还都没有进入真正的引渡程序。现在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正式请求,加拿大检查总长(Attorney General)递交给省高级法院授权书。BC省高级法院接到授权后,根据“引渡法”24条(1)款,必须进行引渡听证。

  省高法要考虑的标准非常简单:如果声称的法罪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可以构成违法并且可以在加拿大的法庭审理,就要批准引渡,对被告下达拘禁等候引渡的命令。而加拿大的送审标准也非常低:只要有一定的犯罪证据,如果这个证据(不管它是否可靠)被法官或是陪审团接受了相信了,有可能定罪,就一定要送审。这个标准大大低于刑事审判法庭的定罪的标准:即超越合理的怀疑或是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 用个不是很准确的比喻:如果“超越合理的怀疑”的标准相当于98%,99%, 那麽“有可能定罪”的标准才相当于15%,20%。由此可见引渡听证的法官权力很有限,基本上都会下拘禁被告等候引渡的命令。

  如果法官根据引渡法29条(1)款下达了拘禁等候引渡的命令,从这个时候起,司法部长(Minister of Justice)根据引渡法40条(1)款可以在90天之内做出决定批准或者拒绝引渡。

  司法部长做这样的决定是要考虑总多因素,其中包括引渡会不会造成“不公正或者具有压迫性”。 引渡法44条(1)明文规定,如果司法部长根据所有的相关情况认定引渡会造成“不公正或者具有压迫性”(unjust or oppressive), 那他就一定要拒绝下达引渡命令(shall refuse to make a surrender order)。

  民事诉讼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孟的律师可能根据所声称的联邦政府严重侵犯孟的宪法权利的行为要求法庭作个认定(finding), 即孟所遭受的待遇不公正并且具有压迫性,对她可能在美国的审判带来偏见(prejudice)。 如果法庭在审判词中做了这样的认定,辩护律师在以后给司法部长得陈词中就可以辩论说,法庭已经做出这样的认定,此案不公正并且具有压迫性(unjust and oppressive), 这是个法庭认定的事实,据此请司法部长 一定要拒绝下引渡命令。司法部长一般都会尊重法庭的裁决和认定。如果司法部长明显的对法庭的认定视而不见,做出相反的决定就会在加拿大社会中和国际社会中引起极大的震荡,甚至引起或者加剧国际纠纷。

  加拿大引渡法本身对司法部长根据44条,46条或者47条所作的行政决定没有提供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的渠道。换句话说,司法部长得命令是最终的决定,没有办法到法庭上去争辩这个命令的对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辨方打算上法庭要求司法复核就得拿出特殊的理由,其中一个理由或者标准即是“明显的不合理”(patently unreasonable)。 如果法庭已经认定不公正并且具有压迫性(unjust and oppressive), 司法部长的决定对此不予考虑,孟的律师就可以说这个决定“明显的不合理”(patently unreasonable), 从而把行政命令弄到法庭上打。

  另外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孟的律师可以利用询查证据(discovery)的程序,向被告要文件,盘问被告证人,包括对方内部的通讯联系纪录,从而发掘对方更多的违法证据,了解对方起诉孟的证据和相关情况,为将来可能的辩护作准备。如果对方以所谓保密之类的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孟的律师就更有理由说整个事情对孟不公正并且具有压迫性(unjust and oppressive)。

  时间差的难题

  如果孟的律师团队发起民事诉讼真是为此目的,会遇到时间差的巨大困难。原因是普通民事诉讼从开始到审判需要很长时间,这样大的案子一年之内能够审的上都算快的。可是,引渡零讯马上就要开始,法庭听证完后命令一下达,司法部长只有最多90天来作出他的决定, 很有可能来不及考虑省高级法院的任何裁决(其中包含法庭的认定)。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只能等着看。

  以上简评只是栗钧律师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加国无忧、孟的律师团或联邦政府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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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律师分析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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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是律师瞎搞,法律并没有规定海关不准查验要刑事逮捕的人。上面所述海关检查的真正目的都是律师瞎猜的,并没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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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入赖昌兴后尘,有钱花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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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孟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