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加拿大华人断言:孟晚舟案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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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不显眼的细节足以使孟晚舟案画下休止符

  司法抗争的原则是细节决定成败。周立波的毒品和非法拥枪案就是如此(他本人说不知情),他的前二任律师叫他认罪轻判。而他的第三任律师抓住在是否同意警察搜查背包时说不清,而认定搜查不合理,证据无效,导致罪控撤销。这充分体现最好的防守是进攻。周立波叫有证无罪。

  孟晚舟可以说是有罪名无证明,控欺诈银行罪,控方的证据、罪名和证据关联很脆弱。一个我以前没注意到的细节,如果孟晚舟的律师团队看出了,我算瞎折腾。否则,这是我送给孟晚舟女士和华为2019年的新年礼物。这也是我写给孟晚舟和华为关于指控书分析和考虑报告第二部分,在吃瓜群众中,这种真以为自己是根葱的不多。此内容已托人转华为高层人物,也将通过邮件传递送孟晚舟本人,我相信我推导的结果将随着此案一起载入史册。

一个加拿大华人断言:孟晚舟案无疾而终

  In part 中文翻译叫"部分"。我在这个词汇周围推导时,却没有注意到它,其出现的形式容易被忽视,只出现一次,且在一个筒单前言中,轻描淡写,放在拐角上,随其后写的密密麻麻反复重复的内容又把我眼球吸走。但在银行高管补充说的"如果华为真没有卖掉Skycom,这件事就足以使银行给与华为的关系画下休止符(exit)。"这句话上我停留较久,无意中看到了上方的in part这个字,我总是这样思考的,啥意思? 为什么在这里出现?

  当开始注意这个词,发现指控书在此处安静多,前面是轰轰烈烈,大吵大叫,让人眼花缭乱,前面都是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s),而这里是陈述(representations),若无其事样似乎想让人不必久留。我就琢磨了,发现这个in part 也就足以让孟晚舟给这个指控案画下休止符。要解读in part 在指控和抗辩中的重要性,先要交代控方如何指控孟晚舟欺诈银行的。

一个加拿大华人断言:孟晚舟案无疾而终

  图: 指控书在演示后的陈述,黑线示意in part 。

  2009年起,华为是金融机构1(以下简称"银行”)的客户,而该银行又与美国有关联,抓捕的原因就是因孟晚舟对该银行所谓的撒谎,构成美国可起诉的欺诈银行罪。2009年至2014该银行为华为提供许多金融交易,肯定也包括华为在伊朗的交易。

  美国的引渡要求断言,至少从2009年起孟晚舟和别人合谋对多家金融机构欺诈,诱导(induce)他们继续(continue)为华为提供银行服务,尽管华为正在受制裁国家人如伊朗等经营。由于孟晚舟的撒谎,从而让这些银行无法评估决定进行这些交易的真实风险,被诱导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交易,甚至可能违反制裁法律。"继续"应指2013年。

  这家银行曾经故意不阻止洗钱,甚至包括伊朗客户洗钱,构成违法中违法,老美对该银行处罚款19亿美元。问题是这家银行处理华为和Skycom的业务时,有许多是正常可行的业务,但该银行不该处理华为和Skycom在伊朗的资金业务,却处理了。尽管是华为和Skycom的业务,但不是华为让银行去干的,也不是华为和Skycom关系造成的,银行应该遵循银行业法规。

  现在老美告诉银行说你有问题了,你得给个说法。我不知老美是明示还是暗示,你得推到华为身上。纽约时报报道,美国从2010年起就盯上华为,找机会下手,而华为不像中兴真有问题。2013年一个关于华为的话题出现了,华为与Skycom关系性质被路透社提出,这不是偶然的,我估计路透社背后有老美的黑手,现在回头看来这个话题可能早就是一个布局。

  从指控书上看,华为和Skycom在伊朗的合伙经营是合法合规,没有问题的,至少目前老美查到这份上也到顶了,华为也告诉了该银行。所以,华为没有必要对两者关系撒谎骗谁,因为把两者关系搞得再清楚,也没有揭示任何见不得人的违法违规。老美搞鬼把戏就是华为在这个关系性质上没讲清楚也构成欺诈。我写的前一篇就论述所谓孟晚舟的撒谎不成立,从辩护角度说,那是也够的。但这是一个引渡案,只在乎表面证据,所以,一定要找出一个更显而易见,指控书写的,给予控方致命一击。

  所谓的撒谎欺诈发生在2013年。路透社发表华为如何控制Skycom和Skycom试图把美国电脑卖给伊朗报道。随后,该银行等问华为报道是否属实,并要求华为进一步提供信息和澄清两者的关系。孟晚舟代表华为到该银行作了演示说明,华为和Skycom是合作伙伴(partner),在伊朗经营没有违反规定,包括制裁令。

  孟晚舟的解说是对该银行的一位高管做的,并给了英文版本。然后指控书是这样陈述: "在孟晚舟的演示陈述后,银行风险委员会几次部分基于或基于部分她的演示陈述,决定继续维持和华为的银行业务“ (Following Meng's presentation, sev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1 risk committees relied in part upon Meng's representations to continue banking Huawei)。

  事件的关键点出来了。孟晚舟的演示内容"诱导"了银行决定"继续"维持和华为的银行业务,以后发现有不实陈述,构成欺诈银行。那么,把"诱导"驳倒,也就差不多了。

  在这段陈述中,following(之后)、representations (陈述)和continue(继续)几个字说明,银行把孟晚舟做的演示陈述与决定是否继续和华为的银行业务挂钩。但是,指控书说孟晚舟做演示是银行要求华为就其与Skycom的关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作出澄清,而没有说银行已经告诉华为将据此做出是否继续和华为的银行业务。也就是说孟晚舟是在不知情下作的演示,除解释外,缺乏诱导银行继续和华为的银行业务的动机。

  In part 在这段陈述中的表示是 relied in part upon Meng's representations。有两种解读法,部分基于孟晚舟的陈述,或基于部分孟晚舟的陈述。不管是哪种解读,均不能证明孟晚舟的陈述诱导银行决定继续和华为的银行业务。

  第一种解读,部分基于孟晚舟的陈述,那就是说还有别的因素合在一起影响银行决定是否继续和华为银行业务。那么,多个因素在一起考虑,怎么确实孟晚舟的陈述起主要作用诱导了银行,这可是刑事指控,指控经不起疑罪从无的检验。北京的雷洋案就是典型例子,尸检报告雷洋是因为胃内容物吸入性呼吸道致窒息的死亡,是雷洋反抗引起的还是邢XX他们强制使用暴力导致的无法区别,故无法就致死原因起诉邢XX。

  第二种解读,基于部分孟晚舟的陈述,几乎可以肯定是这层意思。在这段陈述下的第三个例子中银行高管就说,银行的风险委员会决定和华为维持合作关系,是因为"华为出售了Skycom的股份,而且华为的首席财务官也不再担任Skycom的董事。",这个表达很明确,那个部分也明确。此话在第一个例子也重复出现。

  那么,用了孟晚舟演示陈述的一部分,肯定另外一部分是不能用的。我认为孟晚舟给该银行高管演示的内容是如实托出,否则指控书就不需要用这个in part 。指控书也列出了孟晚舟演示的另外一部分内容,就是华为与Skycom是合作伙伴(partner),孟晚舟解释的华为合作伙伴关系中,华为仍是持股和进入董事会的,目的是更好地管理我们的合作伙伴,帮助Skycom更好地遵守相关规定,华为是要加强和监督Skycom的合规性。

  我的理解是,孟晚舟的解释是明确告诉该银行,华为曾经完全拥有Skycom,2009年卖掉了,但现仍合作,为循规保险起见,华为仍持股和进到董事会,也就是说这个卖不叫完全卖。从指控书列出记录看,我认为是孟晚舟在陈述伙伴关系时,华为要持股和进董事时用的英语时态有错误让对方钻空子。

  无所谓对方银行和控方怎么钻空子,孟晚舟的演示没有叫银行用那部分,不用那部分,她只是来解释,也如实了,她不知道银行要干什么。反而,银行应该解释为什么只用部分,而不用全部她的演示。银行用哪部分做决定那是银行的问题,怎么能说孟晚舟诱导(induce)银行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和华为的银行业务,更谈不上置银行于违规的危险中。所以,孟晚舟既无动机又无行为,30年牢狱伺候吗?

  就这么简单,我还是故伎重演,我英语不好,能不能解释一下指控书为什么在这里只用in part? 我相信,我肯定是讲清楚了,也可以讲给大家就孟晚舟事件报个平安。在迎来2019年之际,这不仅仅是孟晚舟和华为的新年礼物,也是所有关注孟晚舟事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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