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今年强制报税 主要居所须出证明

星岛日报+-


  根据加拿大税局的最新报税指引,如果有业主于去年卖屋,在本年报税时,税局将会要求业主提供卖屋资料,及要在报税表的“在2016年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如实申报。否则,有可能成为税局的调查目标。最近就有一宗案例,业主因没有清楚申报卖屋的得失,且以“主要住所”为由而没有申报,结果被税局发现,需要重新评估。如证实当事人未有诚实报税,税局将会追讨欠税、利息及罚款。


  根据现行的新税务条例中,如果业主于去年出售物业,如果物业属于“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的话,出售所赚得收益虽可获豁免全部或部分税项,但报税人必须向税局提交资料,如收购日期、收益处理,以及所出售房屋或单位的地址。

  税局这项新条例于2016年10月开始实施,标志着税局改变了长久以来的一些政策。过往,纳税人是无需向税局填报“主要居所”的资料,及就算将“主要居所”出售,所得利益亦是全部免税的。但税局担忧这个漏洞及关注到其他事项,因而制订这项新的报税条例,有效地追踪及审查买卖楼房频密,且报称“主要居所”业主的申报是否属实。

  业主未申报遭调查

  在新例下,现在让税局更易监控,最近发生的一宗个案,一名居住在多伦多的纳税人,在他的2010年报税表上,并没有申报当年出售了他位于央街一个560平方呎的一睡房的单位。该名纳税人以该单位是他的“主要居所”为理由,认为不应该征税。

  但经税局调查后,不认同该名纳税人的讲法,并作出重新评估,最后裁定该名纳税人已出售的单位是应作为纳税所得。税局所持的理由是,在2010年,当事人从未在该柏文大厦单位居住过,亦没有通常居住在该单位,及在任何时候该名纳税人都不是该单位的主要居住人。


  根据所得税法,一间住宅成为“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的定义,其中的关键是,纳税人、配偶或孩子,必须在一年通常都会住在该楼宇。正如法官的总结,考虑的关键是这是否纳税人的主要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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