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可向买家追增值税 卖方隐瞒身分公证人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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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可向买家追增值税 卖方隐瞒身分公证人赔巨款

  一名公证人最近因被指未能为客户判定所购入的温哥华豪宅是否来自需要缴税的加拿大居民,令买家遭加拿大税务局(CRA)追资产增值税,法庭裁定公证人赔款60万元。该判决引起业界后续讨论,有从事地产买卖过户的律师透露,最近两年税务局严查非税务居民卖房却未缴交增值税的案件,税务局追税在找不到卖方的情况下,税务局可向买方追税。

  从事地产买卖过户业务的律师李广田提醒市民,由于税务局近来对于房屋买卖产生的增值税查核严格,使得办理房屋过户的律师或是公证人格外谨慎,均留意卖方是否在过去一年有半年时间在本省居住。

  税务追税的对象不一定是卖方,税务局在找不到卖方的情况下,可将追税目标转至买方,该项判决中的买方即是被税局追税60万元。

  李广田说,一般华人买家会以为如果逃税的是卖方,税务局应该向卖方追税才对,但他注意到,税务局在执行追税时,若追不到卖方的下落,可对买下房屋的一方追税,而一旦被税务局列为追税对象,通常只能配合缴税。

  他提到,一些华裔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可能人已经回流返会中港台,但业主以为自己是公民,或是仍拥有效枫叶卡,有永久居民身分,就认为自己可以出售"自住物业"毋须缴交增值税,但事实并非如此。

  本省未住满半年已非税务居民

  他解释,如果是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但在卖房之前一年内,未在本省居住半年,已经不是税务居民,这时,该非税务居民必须依税法缴交资产增值税。

  地产经纪Angelina Lin则说,该判决出炉之后引起许多准备出售房屋客人的关注,她说,最近这一两年,税务局特别关注房地产买卖衍生未如实缴税的问题。她说,虽然卖方在填写有关资料时,有可能未诚实说明自己并非在本地居住,但是,一旦被列为调查目标,又无法证明过去一年曾在本地居住半年的证明,例如有来往本地的机票,或是在本地使用省医疗保险计划(MSP)的记录等,即有可能在调查时被发现不符合资格,到时仍必须缴税,甚至被罚款。

  她表示,税务居民的定义与移民上的永久居民或是公民的定义并不同,她认为,该判决牵涉公证人赔款金额大,有助提醒华人业主,注意做好购买房屋时的税务安排。

  《温哥华太阳报》(Vancouver Sun)日前报道指出,卑诗最高法院就最近一宗假装是加拿大居民的避税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定,公证人Tony Liu因未能为客户判定所购入的550万元温哥华豪宅是否来自需要缴税的加拿大居民,因此判决Tony Liu需向客户赔偿60万元。

  本报曾致电公证人Tony Liu办公室,暂时未得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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