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满4年也未必能如愿入籍!这些案例都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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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满4年也未必能如愿入籍!这些案例都是前车之鉴

  温哥华港湾(BCbay.com)天天综合报道:想拿一本加拿大护照,可是越来越难了。

  据报道,仅在2012年1年时间,移民部就发起了1.1万件调查,其中取消了3100人的公民身份,其中近半涉嫌居住时间欺诈。虽说新政府不久前宣布要将现行的“6年住满4年”改回“5年住满3年”作为入籍申请的前提,但新法案一天没有通过,你就还得按照旧法案老老实实蹲移民监,有时候,就算护照记录显示你的居住时间已满、就算你通过了入籍考试,移民部也可以分分钟拒绝你入籍。

  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

移民部让他补材料,他竟敢不理

  数据显示,2011—2012年期间,CBSA共收到317起出入境记录申请,比上年翻倍,在接下来的1年又勐增至1183起,此后逐年上升,2014-2015年期间,CBSA共处理4050起出入境记录申请。

  法庭文件显示,中国公民赵先生于2004年8月来加拿大留学,2011年2月,他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2014年8月,他提交了入籍申请,自称他在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间住在加拿大。

  2015年2月,当时43岁的赵先生参加移民部面试。移民部要求他补充文件,比如租赁协议、房贷文件、工作证明等。结果赵先生对移民部的要求置之不理,没有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文件,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移民部就此认为他放弃入籍申请。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出入境报告显示,在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赵先生没有进入加拿大的记录。赵先生随后向移民部递交了出入境报告和护照。他的护照显示,他在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间没离开加拿大,当然也就没有再进入加拿大的记录。至于移民部要求他补充如租赁协议、房贷文件、工作证明等文件他不想再提供。

  2015年5月,移民部最后一次提醒赵先生:如果他不能在30天内补充文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移民部就会关闭他的入籍档案。赵先生依旧不予理睬,他马上告诉移民部,他提供的文件很充足,不需要再补充任何文件。

  2015年7月,移民部当真关闭了赵先生的入籍申请档案。

  入籍申请遭拒后赵先生提起上诉,法官裁决:赵先生的入籍申请被拒是合理的。法官说赵先生的护照和出入境报告不足以证明他曾住在加拿大。他的新旧护照之间有时间上的断层,所以移民部要求他补充文件是合理的,他应该提供更多文件。 然而,他拒绝了移民部的要求,又没有合理的解释,由此判决赵先生上诉失败。

居留时间一满立即回国,她重考英语没及格

  来自上海的王女士于2007年移民加拿大,虽然她按规定住满3年并通过入籍笔试,但是入籍法官在面试后拒绝她的入籍申请。原因是她按照规定在BC省住满3年,当她递交入籍申请之后就离开加拿大返回中国上海与丈夫团聚。2013年6月王女士见入籍法官时被要求重新口试,结果她的口试不及格,满分20分的考试她仅得了6分,与及格所需的15分差距颇大,结果她被拒入籍。

  入籍法官强调,即使申请人参加过笔试,但基于测试申请人对加国真实认识,可以要求重考。移民部要求重考的两点理由为:第一、王女士递交入籍申请后就没有住在加拿大;第二、王女士显然不明白公民责任,例如她既然不住在加国,就不该续领牛奶金及GST/HST退税。入籍法官还指出,王女士递交入籍申请后,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里,仅重回加国不到6星期,令人关注她有没有与加国联系。

  王女士不服此决定向联邦法院上诉。联邦法庭法官于2014年12月作出最终裁决时,认同入籍法官见解,驳回上诉。

入籍面谈被判英文欠佳,上诉也没用

  来自中国的陈女士于2009年2月底申请入籍,并收到通知在2011年3月23日参加公民入籍考试。当天移民部官员通知她须与公民法官面谈,以评估她的官方语言能力。

  面谈安排在2011年7月7日,事后公民法官认为陈女士英文能力不符入籍要求,拒绝其申请。法官指出,她无法用简短的句子回答简单的问题,例如“你能不能告诉我一些有关广州的事?”(Can you tell me about Guang Zhou, China?)

  且陈女士也不会用“过去式”描述已发生的事,例如“你能不能告诉我抵达加拿大第一天发生的事?”(Can you tell me about your first day in Canada?);当被问到“对目前工作的看法”(What do you look about your work?)时,也无法表达满意或不满意。

  公民法官在信件上强调,面谈时这些简单问题都以很慢的速度表达,并用不同的说法重复,但申请人却经常“答非所问”,因此认定其英文能力不符入籍要求。

  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且未聘请律师自己出庭答辩,她向法庭提交在慈济功德会加拿大分会担任义工的证明,指自己对加拿大具有“特殊价值”(exceptional value to Canada),并强调面谈当天太过紧张而失常,当时的表现不能代表她平时的英文流利程度,希望法官能撤销原裁定。

  但联邦法官认为,此案焦点应是公民法官在做出不利裁决时是否犯下错误,尽管陈女士已附英文培训证书及义工证明,但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其英文能力,且公民法官根据申请人的面谈表现,认定其是否符合入籍资格于法有据,裁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司法复核申请,并希望她将英文学好后,再重新申请入籍。

居留时间存疑,她的入籍裁决被撤销

  来自中国的凌女士随丈夫和女儿以永久居民的身分,于2007年6月登陆加拿大,并在2010年11月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入籍申请。她用于证明自己“过去4年中有至少3年是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文件只有护照,但上缴的护照的有效期是从2010年末至2020年末,之前的护照缺失。后来凌女士把缺失的护照补齐之后,审核的公民法官批准了凌女士的申请,但此举招来移民部的强烈反对,称凌女士申报自己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上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移民部的疑点包括:1. 没有信用卡和银行月结单来证明在加拿大长期居住;2. 没有文件证明她在加拿大居住过,例如水电费单、地税单和入息税等等;3. 没有文件证明她在加拿大有住所;4. 没有文件证明她在加拿大工作过;5. 凌女声称自己在中国度假时,居住在自己的物业内,但她又没有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海外资产;6. 未能证明她在加拿大接受过医疗服务;7. 未能证明她在加拿大有任何社会关系。移民部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核后,联邦法官也认为,因为公民法官没有说明她是如何计算凌女的居留时间,因此她的判决缺乏正当理由、没有透明度也不可理喻,且对移民部提出的各项疑点也置若罔闻。而且让联邦法官不满的是,对于事关她本人福祉的这场官司,凌女士本人似乎毫不在意,既不理睬移民部的司法程序,也不来出席法院的听证,因此联邦法官决定,撤销公民法官的裁决,如果凌女还想入籍,就必须提出新的申请。

住满4年也未必能如愿入籍!这些案例都是前车之鉴

   看了这些故事,是不是有点心惊肉跳?曾担任过公民法官的刘秉纯医生表示,每年有15万人申请入籍,90%都能如愿以偿,但仍有10%不获得批准,最主要原因是他们未有一颗真正诚恳之心,没有做足入籍所需的基本准备工夫。不过,只要你在加拿大守法、合法,学好英语乖乖纳税交账单,这些应该都和你无缘。

  他指以往批准移民入籍颇宽,一般移民只要向公民法官表示已在加国置物业,又有银行户口及信用卡等,都获认同是有意成为加国公民。但现在却发现不少申请入籍者,只为获得加国一本护照“傍身”而已,对加国无多大贡献﹔亦欠缺归属感不积极融入本地社会;故此需修改这漏洞。

  比如,公民法中,对提供不实资料而取得入籍者,政府是会作出追溯取消其公民资格,只是以往甚少使用,而随着政府对申请入籍者提高要求,他相信公民法官今后引用这规则会增加。

  不获准入籍者,除小部分因犯罪问题外,主要有两个原因﹕(一)英语欠佳,无法用英语回答或听懂公民法官所提的简单问题﹔(二)表现中让法官感到其对加国热爱程度﹑成为加国公民自豪感﹑对加国文化认识﹑留下居住意欲等,都很薄弱,都是造成公民法官不批准入籍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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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才是典型的两边捞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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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都不诚实